聊城市佛教协会文件材料交接管理制度
2024年10月22日   聊城市佛教协会

       第一条 为规范我会文件材料的归档、交接程序,在驻会工作人员离开原工作岗位后,仍能保证部门工作的连续性和我会档案的完整性、连贯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会驻会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交接管理,任何人不得将文件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交接,严禁散失、损毁应交接的文件材料和实物(证物)。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文件材料包括驻会人员在岗工作期间,在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类别和载体的、具有保存和查考利用价值的全部文件材料和实物(证物),包括所有纸质文件、电子文档、视频、照片、U盘、移动硬盘、光盘录音、录像等。

第四条 驻会工作人员因调动、轮岗、离职等各种原因,离开本会工作岗位时,应将其所保管的文件材料和实物(证物)及单位配发的个人电脑、笔记本中所有的电子文件材料、影音资料上交办公室负责人。上交时应附文件材料清单,清单落款处有本人签名,音像材料要配有文字说明。涉及人事财务等我会重要文件的电子版资料,个人不得留存。办公室负责人清点所有文件材料后,准许离开。如本人为办公室负责人,则将文件交接给市民族宗教局联系人。

第五条 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重要文件材料交我会办公室归档立卷,重要活动结束后须将相关文件材料及时移交办公室。

第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聊城市佛教协会所有。

第七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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