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佛教协会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2024年10月22日   聊城市佛教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印章的使用管理,根据有关要求,现对市佛教协会印章的使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印章类别和名称

1.本会公章包括:聊城市佛教协会公章(另有钢印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银行预留人名章。

二、印章使用范围

1.以本会名义对外发文或办理相关事项等。

2.宗教教职人员资格认证表、皈依证、荣誉证书及相关证书等。

3.从事公务活动及其他事项需开据的介绍信、收据等。

4.用印必须填写《聊城市佛教协会公章使用登记表》见附表)。

5.办理银行资金往来等相关财务事项。

三、印章使用要求

1.印章保管人应对需盖章文件内容和印章使用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的方可盖章,并建立“盖章审批登记册”进行登记。

2.用印要端正清晰,用印后的底稿、附件及有关材料要归档。

3.印章管理人员应恪尽职守,照章办事,严把用印关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的,应根据情节给予批评和必要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四、印章保管要求

1.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买善保存,严禁随意放置。

2.本会公章由办公室专人保管。印章保管人员须报市民族宗教局备案。

3.本会财务章和法人章由不同人员分别管理。

4.严禁团体工作人员私自将协会印章带出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的,须经相关负责人同意,由两个人一起带出用印。印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5.印章保管人因故不在岗位期间或者工作岗位变动,须由相关负责人指定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不得私自将印章转交他人代管。

6.印章移交须办理手续,签署移交证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图样、公章名称、枚数等信息。

7.印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及时汇报配合有关部门查处。

五、有下列情况,相关印章须停用:

1.本会名称变动。

2.印章损坏。

3.印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4.印章停用时须经协会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及时将停用印章封存或销毁,建立印章上交、存档、销毁的登记档案。

 六、该规定已经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研究通过,自2020年6月1日起执行。同时,原《市协会印章使用和管理办法》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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