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佛教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2024年10月22日   聊城市佛教协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加强本会的财务管理,确保本会的正常活动和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正确、合理地筹集、管理、使用资金,努力降低费用,节约开支,增强经济自立能力;

     (二)开展财务分析,参与制定本会经济决策,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认真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帐、结帐、报帐,编制财务预决算;

     (四)对违法行为应予以制止和纠正,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及时向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检举;

     (五)防止财产物资流失,确保财产物资完整和安全。

       第三条 本会实行财务自收自支、独立核算的原则 。根据财务业务的需要设置财务机构,配齐兼职财会人员,实行钱帐分管制度。

       第四条 本会财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定期向聊城市民政局和民宗局报送年度预算、决算和资金平衡表,并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第五条 本会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会的全部财务活动负责。

 

第二章 财务收入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财务收入包括:

     (一)会费收入:包括个人会员会费和单位会员会费。

     (二)无政治目的的国内外有关团体、单位、个人的捐赠和资助,包括现金、实物及其他有价证券等;

     (三)有偿服务收入:包括科技、信息的咨询与服务、人才培训、社会办学以及举办展览、会议活动收入等;

     (四)创办经济实体的经营性收入和入股红利收入;

     (五)政府部门或其他部门的经费资助及委托某项事务所拨付的活动经费收入;

     (六)利息、汇兑收入、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七条 本会的各项收入,必须使用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到原发售机关验旧领新。

 

第三章 财务支出管理

第八条 财务支出包括:

     (一)业务活动费开支:本会开展与其宗旨、任务相关的各项业务活动所需经费。如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表彰奖励会等各种工作会议费;咨询活动费、培训活动费、科技活动费、编辑出版费、接待费、资料费、业务费等;

     (二)人员经费及管理费开支:包括佛协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聘用费、办公费、差旅费、租赁费、职工教育费、劳动保险费、行业保险费;

     (三)创办经济实体和其他事业性实体的成本费开支;

     (四)有偿服务成本费开支;

     (五)其他合理开支。

       第九条 财务支出权限:

     (一)重大费用支出壹万元人民币以上,需经佛协领导班子成员开会协商决定,报备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形成会议记要后,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签字,方可开支;

    (二)壹万元以下,伍仟元以上的支出,需经会长会议协商决定,会长、秘书长,签字,方可开支;

    (三)伍仟元以下,壹仟元以上的开支,需经会长、秘书长同意签字,方可开支;

    (四)壹仟元以下,经秘书长同意签字,方可开支;

 

第四章 货币资金、财产物资管理

       第十条 必须在银行开立帐户,货币资金往来,除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办理现金收支结算业务外,其余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不属于本会的经济往来,不得在本会的银行帐户中办理结算。

第十一条 现金收付应当严格手续,加强管理,指定专职或兼职出纳员办理。建立现金日记帐,逐步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十二条 除按现金管理规定库存少量现金备用外,都必须存入银行帐户。现金收付,主要用于发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劳酬费、差旅费以及支票起点以下的零星现金支付等。

       第十三条 财产物资是资金实物形态,是开展各项活动所必需的物质条件,因而应加强对财产物资的管理工作,配备专职和兼职管理人员。

 

第五章 财务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本财务管理规定,对于不执行或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应按《会计法》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财务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所有经济活动实施财务监督。各项重大活动计划的研究制定,如涉及数额较大的经费收支,都应有财务人员参加,对于不符合财务规定的支出,财会人员有权拒付。

       第十六条 本会可根据宗旨、任务和捐赠人的意愿设立专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本会财务工作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年度预算须经理事会审定后实行。

       第十八条 定期向为本会提供捐赠、资助资金的国内外组织、单位和个人汇报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其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变更银行帐号和刻制财务专用章等事宜,按民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本会的银行帐号不得出租、外借和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二十条 本会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会自行终止和被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聊城市佛教协会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聊城市佛教协会理事会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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