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聊城市佛教协会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制度,加强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促进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聊城市佛教协会应当按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本制度所列重大事项,建立集体研究相应的工作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报告工作。
第二章 重大事项
第三条 聊城市佛教协会的下列重大事项:
(一)重大事项决策:党组织负责人变更;调整负责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及或行政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设立经济实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专项基金;提前或延期换届,修改章程,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设立或者调整收费项目。
(二)重要项目安排:向社会筹募活动经费、收取赞助费及公开举行的募捐、捐赠或赞助活动;向上级部门和相关单位申报各类项目,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及获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三)重要会议举办:召开成立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换届会议、年度会等会议。
(四)重大活动开展:举办讲座、论坛、讲坛、年会、报告会和研讨会;举办或者承办展览区域性以上活动;开展评比、达标(授牌)、表彰活动;开展以军民融合、“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为主题的活动以及公益诉讼等活动。
(五)参加国际及港澳台活动:吸收境外人士担任社会组织荣誉职务;加入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境外开展业务活动,组织出国(境)开展交流活动、志愿服务、人道主义救援或参加会议、论坛、培训等,主办或承办国际及港澳台活动,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及开展相关活动,与境外组织、人员开展项目合作,邀请境外组织和人员来访或参加活动等活动。
第四条 报告本制度第三条第(五)项,应报送以下内容:国际非政府组织合法成立的证明文件和材料(成立时间、地点、活动范围)、该组织基本情况(背景资料、组织章程、会费及经费来源);活动目的、开展方式、日程安排、参与人员范围、活动预算、经费来源、涉外人员背景及在华行程等;涉及捐赠财产情况,还要提供捐赠种类、数量、金额、交付时间、捐赠财产使用计划、拟签订的捐赠协议;涉及公安、外事部门有相关规定和具体要求的,按规定执行,并应当先行向公安、外事部门报备。
第三章 集体研究
第五条 聊城市佛教协会的集体研究事项:
(一)党委、政府领导同志作出指示批示的;
(二)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三)产生矛盾、纠纷,导致本组织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处罚的;
(五)发生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的;
(六)发生网络安全事故或发现敏感性网络舆情信息散布的;
(七)社会组织及社会组织负责人荣获县级以上各类荣誉表彰和奖励情况;
(八)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即时报告的事项。
第四章 报告程序
第六条 重大事项报告,聊城市佛教协会应召开理事会集体研究,并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本市以及自身章程的规定,合法、审慎、妥善开展和处理重大活动事项。
第七条 换届等工作明确了事前报告的时间的,按章程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事前报告应至少提前7天履行报告程序;即时报告事项后续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续报。
第八条 聊城市佛教协会重大事项报告材料由业务主管单位受理,征求登记管理机关等部门意见,按照有关程序批准后,由业务主管单位反馈聊城市佛教协会。
第九条 重大事项结束后7日内应向受理机关报告重大事项完成基本情况、主要成效、经费筹集及开支情况等。
第十条 未按规定期限报告重大事项的,业务主管单位可不予受理相关材料或要求其调整时间后重新上报。
第十一条 重大事项涉及依法应履行登记、核准、备案等程序的,社会组织应在批准后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五章 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聊城市佛教协会应当建立重大活动影响评估机制,对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重要事项应当事先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聊城市佛教协会应当针对各类突发性公共事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提升对突发类事件的预警、监控和处置能力,建立和完善危机管理的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
第十四条 聊城市佛教协会举办重大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不得对活动主题、规格、出席人员等进行虚假宣传;
(三)不得强制要求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
(四)不得开展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
(五)不得以各种名目收取明显不合理的费用;已获得赞助并能满足活动开支的,不得向参加单位和人员重复收取费用;
(六)未经授权,不得以行政单位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 聊城市佛教协会举办重大活动的经费来源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如实进行会计核算,全部收支纳入单位法定账册。
第十六条 聊城市佛教协会作为主办单位合作举办重大活动,应当切实履行对承(协)办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对活动全过程予以把关,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或者收取费用。承(协)办单位是公司、企业等营利性组织的,社会组织应当对其资质、信用等进行考察,慎重选择合作对象,确保活动依法依规开展。
第十七条 聊城市佛教协会在按照规定报告重大活动事项的同时,应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聊城市佛教协会法定代表人、重大活动事项负责人依法承担组织开展重大活动事项的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上一篇: 聊城市佛教协会议事规则
- 下一篇: 聊城市佛教协会请示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