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市佛 教协会工作,推进市佛教协会领导班子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法治化,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宗教团体管理办法》等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佛教协会工作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依法依规管理宗教内部事务,切实履行职责,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维护我市宗教领域的和谐稳定,确保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紧紧围绕在党和政府周围。
第三条 市佛教协会领导班子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议事原则,确保市佛协领导班子坚强有力,推动形成团结、务实、和谐、高效的工作局面;
(三)坚持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 市佛教协会领导班子必须认真落实中央、山东省的重大决策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重视加强团体自身建设,提高宗教内部事务管理水平。具体包括:
(一)把思想建设摆在首位,提高政治站位,保持头脑清醒,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强化理论武装,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宗教理论和政策法规,推进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参与和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三)按照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原则,加强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做好宗教人才培养工作;
(四)加强和改进作风,密切联系信教群众,坚决反对搞攀比等不良风气;
(五)推进建章立制,建立健全符合宗教法律法规、体现本宗教特点、适应时代要求、有助于佛教健康发展的完备务实、管用的工作制度,并抓好落实。
第五条市佛教协会领导班子讨论和决定本团体下列重大问题: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山东省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
(二)需要向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局)有关部门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以本团体名义起草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等事项;
(四)本团体工作的发展规划、重要部署和重大改革等事项:
(五)本团体年度预决算计划、重大活动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等;
(六)本团体班子内部分工、职能配置、人员聘用、奖惩事项、外事出访计划和重要外事活动安排等;
(七)审计、调研检查、推荐先进典型等事项;
(八)其他由本团体领导班子讨论和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组织原则
第六条 市佛教协会领导班子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自觉接受市委统战部的领导和市民族宗教局的监督管理,并按照规定向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局)请示报告工作。
第七条 市佛教协会领导班子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班子成员集体讨论和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
会长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团体之上,不得独断专行。班子其他成员应当对讨论和决定的事项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团体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服从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
第八条以市佛教协会名义发布或者上报文件、发表文章、接受采访,或者代表市佛教协会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团体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并报市民族宗教局业务室审。
第九条 团体领导班子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中央精神,符合宗教政策法规要求,符合宗教工作实际,体现团体领导班子的素质水平,不可任意妄为和发表不当言论。
第四章决策与执行
第十条 市佛教协会决策一般采用集中会议形式。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其他班子成员召集并主持。会长办公会原则每年召开四次,一季度一次,遇有重要情况随时召开。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办公室负责组织。
第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议题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会议议题由会长提出,综合考虑后确定。
(二)会议研究的议题,须报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局)业务科室备案。
(三)议题内容涉及以本团体名义起草制发文件,须提前送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局)业务科进行把关、备案。
(四)召开会长办公会,原则上应在会议召开前5天将相关议题及内容报送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局)业务科。
第十二条会长办公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人员聘用、资金使用等有关重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长办公会议可以邀请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局)有关领导、人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会议主持人视讨论情况,确定议事决策可否进入表决程序。讨论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表决。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班子成员半数的为通过。
第十四条 办公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记录须列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正式与会人员、请假人员、列席人员、讨论和决定的事项等,并详细记录每项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和最后决议及落实决议的责任人。会议记录经与会班子成员签字确认、会长签发后,按规定存档。因故未参加会议的班子成员,由办公室向其通报会议决议。会议内容需要形成会议纪要的,由办公室形成《会长办公会议纪要》,由会长审签并立卷归档。
第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本团体领导班子成员依法及时全面落实团体决策,并在职责范围内认真抓好决策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