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佛教协会章程
2024年10月18日   聊城市佛教协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聊城市佛教协会。

英文译名:The  Buddhist  Association  of  Liaocheng ,shandong, 

第二条  本会是聊城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佛教爱国团体和教务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并团结、带领全市佛教徒高举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加强自身建设,弘扬佛教教义,发扬优良传统,践行人间佛教思想,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坚持走宗教中国化道路,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为社会和谐、经济发展、祖国统一、世界和平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主管部门为聊城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局),登记管理机关为聊城市民政局。接受上级佛教协会教务领导。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柳园北路26号(原水产局4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主要工作任务:

(一)团结、带领全市佛教徒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自身建设,协助本市各县(市、区)佛协及佛教寺院搞好各项制度建设,督导寺院完善自我管理、严肃清规戒律、开展正常法务活动;引导居士正信正行,护持三宝。

(四)密切与全市佛教徒的联系,深入调查研究,如实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协调关系,按照法律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加强对佛教人才的培养。

(六)开展佛教文化交流活动,加强学术研究,保护佛教文物古迹,监督佛教佛经印刷流通,继承发扬佛教文化优良传统,促进社会文明建设。

(七)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造福社会,利益人群。

(八)开展与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中佛教徒交流,增进了解,团结合作。

(九)开展同国际佛教组织和各国佛教界的友好交往,促进中外佛教文化交流。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聊城市佛教协会代表会议。代表会议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聊城市佛教协会的代表按市佛教协会理事会研究的名额分配方法,由各县(市、区)信教群众推举产生,适当保留上届部分代表,最后由市佛教协会审定。

全市佛教代表会职权是: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选举理事,组成新一届理事会。审议上届理事会的工作;讨论和决定本届理事会的方针任务和其它重要事宜;

第九条  本会会务最高执行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理事会的职权是:执行本会章程和实施全市代表会议决定的方针任务;全市佛教代表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理事会成员于任期中因故自行退出或确证不能继续行使职权的,根据工作需要,由会长主持理事会,决定理事会成员的取消和增补;理事会行使职权到下届理事会产生为止。

第十条  理事会贯彻实施本会章程,选举会长、副会长,礼请名誉会长;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理事会按照章程和全市代表会议确定的任务处理会务。

第十一条  本会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市代表会议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延长任期。

会长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会务,在理事会研究确定的方针任务决议下,履行全面职责。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协助会长执行职务。

第十二条  坚持会长办公会议制度,原则上每月举行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举行。

第十三条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具体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会长任命,协助秘书长执行职务。

第十四条  本会根据会务工作需要,设若干工作部门,分别承办有关工作;并建立各项工作制度和实施规则。

第十五条  本会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会务。本市代表会议、理事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对会务进行商讨并作出相应决定。

第十六条  监事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设3名,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人数超过3名以上的,应当设立监事会,监事中应当有代表,监事(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四章  经费来源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自养收入;

(二)各佛教寺院缴纳的佛教事业发展经费;

(三)社会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二条  本会必须备具有合格专业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经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金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会终止动议必须经全市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章  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章程修改须经全市佛教代表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全市代表会议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决议和决定,全市各佛教活动场所有遵守与履行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从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后开始执行。

 


0.148024s